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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核心条款:公用设施项目下的特定条款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由于多数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均可以量化,因此此类项目通常采用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的付费机制,例如按使用量付费的政府付费机制或者使用者付费机制。同时,由于公用设施项目的产品,如水、电、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通常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并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如果在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政府的定价无法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也有可以考虑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


(一) 购电安排


对于供电项目而言,购电安排是最为核心的条款,直接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为了确保供电项目建成后能够通过售电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在电力购买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中有可能会为购电方设定一些强制性的购电安排。常见的购电安排包括以下两种:


1.照付不议


是指规定一个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只要项目公司达到该最小净输出量的发电能力并且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等情形,购电方就有义务按照该最小净输出发电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而不论项目公司是否实际生产了该部分的电量。如果能够超出最小净输出发电量的发电能力,购电方则可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购得的电量支付电费。

这种购电安排,可以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提供一定保障,有助于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一般在煤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2. 强制购买


是指购电方有义务购买该供电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并根据所发的电量支付电费,而无论购电方是否真正需要。但如果非因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没有实际发出电量,则项目公司将无法获得付费。这种安排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二) 电价组成要素


在不同供电项目中的电价组成要素可能不同,通常包括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中的一种或两种。


1. 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是基于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容量标准而支付的电价,与项目是否被实际使用无关,可以看作是可用性付费的一种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容量电价通常由项目的建设成本、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组成。  

在采用容量电价时,合同中通常会就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可用小时数等设定严格的标准,如果项目公司无法达到该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如果项目的实际性能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一些项目中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电量电价


电量电价是基于项目公司每月实际供应的电量来进行支付的电价形式。电量电价通常会根据季节及用电的峰谷时段设臵不同的价格,以激励项目公司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多供电。电量电价的组成通常包括燃料成本以及非固定的运营维护成本等。


(三) 电价调整机制


电价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式调整机制和协商调整机制两种。


1. 公式调整机制

在电价调整公式中,通常可能会以燃料价格变动、利率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等作为主要的调价系数,当上述系数变动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即可触发调价程序,按调价公式自动调整电价。


2. 协商调整机制

在一些供电项目中,双方会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初步确定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待项目建成后如果实际结算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别较大的,双方再根据实际结算成本对电价和电价组成要素进行重新谈判。这种调价方式,也称为成本加成电价模式。


与之相对应的是馈网电价模式,即双方在项目采购阶段确定一个固定的馈网电价,并且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因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有差别而对该电价进行调整。但在国际 PPP 实践中,一些以馈网电价为基础的供电项目,也可能设定一些调价机制,但通常调价幅度有限,并且一般不需要双方再次协商。


二、连接设施建设


与其他领域项目不同,一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建设一些与公共管网连接的设施才能实现运营。例如,供电项目中与国家电网链接的输变电设施,供热项目中与城市现有供热管网连接的换热站、管道等。因此,在这类公用设施项目的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有关连接设施的建设条款。


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连接设施的建设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

但在这种情形下,为了确保该连接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和运营配合,通常会在 PPP 项目合同中规定:


1. 建设标准,以确保政府所建设的连接设施能够与项目设施相连接,并且符合项目正常运营的要求;


2. 完工时间要求。如果必要的连接设施没有完工,即使项目已达到开始运营的条件,也仍然无法开始运营。因此在 PPP 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有义务在项目设施完工时或之前完成连接设施的建设。如果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项目公司将可能获得一定的救济,如项目期限延长、损害赔偿等。


3. 政府建设连接设施的费用承担,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 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共同负责建设

为此,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


1. 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范围,包括应建设的工程范围、建设的标准以及完工时间和进度要求等;


2. 双方互相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以确保一方能够及时了解对方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


(三) 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如果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该连接设施通常会包含在整个项目设施的范围内,并在项目的建设条款中对连接设施设计、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在 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不会专门针对连接设施规定完工时间,而是与整个项目开始运营的时间相结合。


三、原料供应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通常会与原料供应紧密相关。因此,保障原料的持续稳定供应是这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项目的原料供应由哪一方负责,需要根据原料的特性、项目公司取得原料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 由项目公司负责

对于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原料,例如原煤、水泥等,原料供应的风险和责任通常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为了确保原料供应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通常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供应计划,并力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的原料供应合同,以尽可能地降低原料供应风险。 


(二) 由政府方负责

在原料无法从公开市场上取得、仅能由政府供应(例如污水、垃圾),或者项目公司无法承担有关原料供应风险的情形下,通常会约定由政府负责供应原料,同时会在合同中对原料的质量和数量予以明确约定。 



四、环境保护责任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会产生“三废”和噪声,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 PPP 项目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这类项目的建设运营所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通常包括:


(一)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并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


(二)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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