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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以下为问答实录:

1、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对我省来说有什么现实意义?

医疗卫生服务既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内需潜力,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鼓励社会办医提出了明确要求,3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推进社会办医作为今年医改五项重点任务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也对促进社会办医提出了新举措、新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办医。郭庚茂书记明确指出,发展经济要靠开放,改善民生也要靠开放,要加大力度推进科技、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开放。谢伏瞻省长要求,要解放思想,打破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积极探索社会办医的方向和途径。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社会办医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办医已呈现出“政策不断完善,投资日趋活跃,模式探索多样,水平逐步提升”的良好态势,长垣宏力、固始信合等一批医院发展壮大。但总体上看,社会办医还存在小、散、弱、“差”现象,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多样化需求不相适应,与经济领域社会资本活跃的状况不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规模小。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民办医院491所,占全省医院总数的35%,但床位仅3.5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1.4%;卫生技术人员仅2.84万人,占全省医院卫技人员总数的10%2013年总诊疗人次仅1382万人次,占全省医院诊疗人次的9.2%二是结构散。民办一级医院比重偏大,二、三级医院分别仅占全省总数的6.7%6%。且专科医院多,综合医院少,缺乏规模化集团化的大型综合医院。三是竞争弱。民办医院普遍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经验,在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不具有核心竞争力,尚不能对公立医院形成有效竞争。四是差距大。与国家要求“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的目标差距较大,与发达地区发展的速度、推进的力度、探索的深度相比差距较大。

当前,我省医疗卫生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相对不足,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老百姓就医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突出,与城镇化推进、老龄化加速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推进社会办医,有利于增加供给,构建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形成与公立医院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良性机制,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效应”,助推公立医院深化经营理念、服务模式、运行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明晰功能定位,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带动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2、《意见》从哪几方面进行了政策突破和拓展?

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137号,下简称省政府37号文)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332”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2178号,下简称省政府178号文),为社会办医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为适应形势发展,《意见》结合国家的新要求,借鉴兄弟省份的新经验,总结我省的新探索,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在省政府37号文和178号的基础上,重点从拓展发展空间、解决人才难题、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健康发展等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3、《意见》在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方面有哪些新思路?

《意见》强调,要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放宽准入范围,明确办医方向,留足社会办医空间。主要亮点:

一是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为社会办医留出发展空间。

二是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支持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放宽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所有省辖市。

三是支持发展医学园区。借鉴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经验,支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医药健康产业基础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医学园区,引进社会资本兴办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逐步将园区发展成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健康服务业基地。

四是支持社会办医与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健康产业链。

4、《意见》在破解人才匮乏难题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普遍存在“一老一少”现象(专业人员以退休聘用和刚出校门毕业生两类为主),中坚力量缺失,无法形成人才梯队,是其发展壮大的主要制约。《意见》从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允许公立和社会办医人员有序流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等4个方面,解决人才培养、流动、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主要亮点:

一是着力优化学术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二是着力解决发展待遇。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建设纳入我省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和中原崛起百千万海外人才引进工程,在各类卫生人才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一视同仁。

三是着力解决社会福利。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是着力促进人才流动。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5、《意见》中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意见》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下,明确从设置审批、金融、土地、财税、价格收费、医疗保险定点、大型设备配置、药品采购、投资奖励、产权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主要亮点:

一是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调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社会办医新建、改扩建项目纳入备案管理。对其相关审批、登记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二是允许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其收费权、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作质押(抵押)申请贷款。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社会办医投资基金的设立,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三是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四是明确提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允许各级政府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社会办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是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七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不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

八是明确提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节余,允许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者折价返还。

九是明确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

十是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十一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6、《意见》对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发展社会办医要扶植和规范并行。《意见》从优化服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完善了有关政策举措。主要亮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将引进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各地大招商活动计划,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等。

二是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相关卫生行业评选活动中,为社会办医划定一定名额或比例,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三是严禁对社会办医疗机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优秀社会办医疗机构宣传力度等。

7、对贯彻落实《意见》还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还对19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明确了部门分工及进度安排,并要求有关部门于2014年底前制定外资医疗机构设立具体审批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等10个方面的配套政策文件。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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