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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
  “7”即现代服务业的七个行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现行“营改增”试点涉及“1+7”行业
  “1”即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经初步调查,全省将有3.8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改革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下降,但也有少部分企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企业在试点初期税负会有所上升,财政减收增支影响不大,总体处在企业和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5月30日,在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透露,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研究确定了《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我省试点改革的实施步骤。


      试点行业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试水”

      此次试点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简称“1+7”行业。同时,争取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税收政策 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向境外提供的其他服务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依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在试点政策的衔接方面,试点行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按原级次划分分别入库;因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钱国玉说,财税部门将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

     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

     钱国玉透露,我省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推进:一是准备阶段,6月底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动员部署试点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做好试点纳税人信息确认、征管资料移交、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二是模拟阶段,7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登记认定和发票核定供应,开展系统联动调试测试,组织增值税模拟征收运行和税款入库等。三是实施阶段,从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旧税制转换。

     政策落实 防止该补不补,避免政策依赖

     据反映,已试点省(市)在改革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需要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企业试点初期出现税负上升;一些企业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产生依赖,甚至发生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等。

     针对部分企业税负上升问题,钱国玉表示,各级政府应适时研究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也将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案,加强改革风险防控。“需要强调的是,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既要做到规范操作、加强审核,防止该补不补,拖延补贴,失信于企业;又要视企业税负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整,努力避免企业产生依赖。”

     我省试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钱国玉表示,改革必须要遵循三项原则:统筹设计,稳步推进;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③12

  ■名词解释

      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改革前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 (本报记者 芦 瑞 整理)

    ■相关链接

    背 景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进 程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影 响

     实施营改增,将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结构优化,使财税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从全国12个省市相继试点运行营改增的实践来看,有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地下降,平均减税幅度达到31%,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随着试点的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必将对我国的财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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