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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实现对资产公司的有效监管,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对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框架,将现有审慎监管延伸至资产公司整个集团范围,扩大监管协调,增加监管职能,从制度上确保资产公司集团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传递和外溢。

近年来,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发展道路已经确立,并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现状、趋势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实体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监管和集团范围监管两个层次。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资产公司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资产公司母公司对集团内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资产公司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

《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公司母公司主要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附属法人机构实施控制权。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集团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分为单一机构监管、同业的并表监管及集团补充资本监管三个层次。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资产公司集团还应满足集团补充资本监管要求。

最后,《办法》指出,银监会作为资产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集团范围的有效监管问题,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监管协调内容主要有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确定联席工作会议、联系机制、重大紧急问题磋商机制、合作开展检查与联合采取监管措施等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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